上一页|1|
/1页

主题:9月1日起全省可实现异地公积金贷款

发表于2015-09-16

 

日前省建设厅印发《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》,办法规定9月1日起,本省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,符合购房地公积金贷款政策的,可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申请办理异地贷款。

我市将同步实施异地贷款政策,凡在省内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,在我市购买住房,且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的,可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。

异地贷款办理流程如下:

(一)开具证明。借款职工及其配偶到缴存地公积金(以下简称)开具《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》(以下简称《缴存证明》)。

(二)贷款申请。借款职工及其配偶到购房地(承办银行,下同)提出异地贷款办理申请,并持有购房地需要提供的贷款材料。

(三)审核审批。购房地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受理、审核和审批工作,决定是否准予贷款并通知借款职工。

(四)贷款签约。异地贷款审批通过后,借款职工及其配偶到购房地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附属合同、单据等书面文件。

(五)办理抵押登记。

(六)贷款发放。房屋抵押(预)登记后,购房地收妥房屋抵押(预告)登记权属证明后发放贷款,并将《缴存证明》回执反馈至缴存地。


上一页|1|
/1页